失踪案件的管辖法院为 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若失踪人的住所地与其居住地一致,则由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不一致,则由其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申请宣告失踪时,利害关系人需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在受理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员的公告,公告期间通常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若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若未得到确认,则驳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失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可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此外,对于人口失踪的立案条件,一般要求在失踪发生24小时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儿童失踪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并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