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当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要求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
程序正当要求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保持中立,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公正性。
程序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拖延,确保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及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行政行为涉及公众利益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当行政行为对公众不利时,必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程序正当的核心内容,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