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办学行为应由 教育部门依法查处。具体来说,对于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招收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或者招收学龄前儿童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无证有照”公司,由区、县(市)教育局依据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会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因此,如果您发现无照办学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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