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工资的发放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任职满12个月的员工,原工资标准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任职不满12个月的员工,原工资标准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未约定或无法界定原工资的情况,可以参照本市职工过去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建议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应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减少其工资待遇。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同时保护其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