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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检查院不批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1:59:26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社会危害性不大,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检察院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不批准逮捕。

没有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可以不予逮捕。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院将不予逮捕。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例如,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等,检察院可以不予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无逮捕必要: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偶犯,可能会考虑不批准逮捕。

特殊情况:

包括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检察院可能会考虑不批准逮捕。

其他特定情形:

如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可能被考虑不批准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完全没有责任。如果后续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或者法院最终宣判有罪,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