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又称为“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 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观察和记忆,向法庭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向司法机关或律师提供的关于其亲身经历和感受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作出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呈现。
言词证据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和易变性,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认证和采信尤为重要。同时,言词证据也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和固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