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交通失信的情形包括:
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这些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划分,旨在对不同严重程度的交通失信行为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