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免征税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文化产业等实行减免或优惠税率。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引进外资企业、重点扶持的企业等实行免征或减免税款。
对受灾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实行减免税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仓库、冷库用地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些减免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具体减免情况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