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发出公告,那么从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这段时间是不会被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的。
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公告的内容,公告期间不会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限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法院院长可以批准延长,对于普通程序案件,最长可延长六个月;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最长可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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