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遵循以下手续和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注册资金。
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公司经营范围。
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公司住所。
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
核名:到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整理齐全后,按照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交,有些地区可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有些则需要前往指定的办事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审核环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人员资质是否达标、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办理营业执照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领取到营业执照后,到公安局进行刻章,到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设立房产中介机构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需要去当地的建委备案,需要3个本地的房产经纪人资格证,一个全国额代理人资格证。
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拥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能少于2人,拥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最少3人,拥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有效注册人员大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