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一方住所地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便于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