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商品和服务:
包括各种家庭和厨房用途的器具和容器,如锅、碗、盘、壶、餐具等。
用于梳理头发和清洁的器具。
包括各种用途的刷子,如清洁刷、化妆刷等。
用于制作刷子的材料。
用于清洁各种表面的工具,如扫帚、拖把、清洁剂等。
用于清洁和打磨的工具。
不包括建筑用玻璃。
各种玻璃制成的器皿,如杯子、瓶子等。
包括各种瓷器和陶器制品,如碗、盘、壶等。
如刀、叉、匙等。
如牙刷、牙膏、漱口水等。
如电动和非电动的梳及牙刷、牙线、美甲用泡沫材料制分趾器、粉扑、专用化妆包等。
如园艺手套、窗台花箱、喷壶和浇水软管用喷嘴等。
室内水族池和室内生态培养箱。
此外,第21类商标特别不包括以下商品和服务:
清洁制剂、肥皂等(第三类)。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第七类)。
剃刀及剃毛装置、修剪刀、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器具等(第八类)。
电烹饪器具(第十一类)。
梳妆镜(第二十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如假牙用瓷料、眼镜片等)。
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仔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商品和服务分类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