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部门包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政府部门有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等。
人民法院也负责维护劳动者权益,职工在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合法权益。
这些部门和组织通过各自的法律职责和权力,共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建议职工在遇到权益问题时,可以寻求这些部门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