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权力: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包括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共有部分。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这三种权利共同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