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重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在敏感地区进行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特定行业中,若粉尘爆炸场所与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足,则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如果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场所,或者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人数超过限定人数,这也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区分,同样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包括火灾隐患、用电隐患、物品安全隐患等,这些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超许可数量或品种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等。
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突出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这些隐患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以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