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机关即“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是中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劳动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具体而言,劳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拟定和实施有关劳动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 编制和实施劳动工资计划。
3. 管理劳动就业工作。
4. 综合管理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工作。
5. 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
6. 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
此外,劳动监察机构是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行政职能和经办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它们依法管理劳动工作,确保《劳动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