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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倒塌致路人死亡,家属索赔106万,谁来担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09:48:00    

平常日子里

划分空间,守护生活

一场意外

墙骤然倾倒,砖石散落

曾经的守护者

如今成了伤人的祸根

围墙倒塌致人死亡

是天灾还是人祸?

孙某房屋与甲公司的围墙相邻,围墙外有一条机耕道供当地村民生产生活使用。2024年6月26日,孙某到自家菜园采摘蔬菜未归,其子小何寻找孙某时发现围墙垮塌,怀疑其母被倒塌的围墙砸中,最终在砖块中发现孙某,于是立即拨打110和120。在抢救时孙某已无生命特征,被确定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

6月29日,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死者孙某可排除他杀。事发后,经过调解,甲公司已先行垫付21万元。孙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甲公司协商,由于数额相差甚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家属将甲公司诉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赔偿因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856114元(不含已支付的21万元)。

甲公司辩称,围墙倒塌是天气原因所致,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属于天灾,孙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其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某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大小由法庭认定。

本案中倒塌的围墙

法院:逝者无过错

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涉案老旧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疏于管理与维护,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孙某在路过时,涉案围墙突然倒塌砸中孙某,导致其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甲公司应对孙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孙某在案涉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甲公司提出涉案围墙倒塌属于自然灾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的天气已超出通常围墙的抗御值范围,达到属于自然灾害的程度,故对甲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由甲公司赔偿孙某家属因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8614元,扣除已支付的21万元后,还需继续支付778614元。综上,法院判决由甲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78614元;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建筑倒塌致人损害

担责主体视情况而定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谁来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质量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不能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但承担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能够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非因质量缺陷(如管理、维护缺陷或者第三人行为)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涉案老旧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围墙建成交付使用后,因疏于管理,年久失修,导致围墙变危墙,进而倒塌砸中孙某。孙某的死亡与甲公司的管理、维护缺失导致围墙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甲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故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围墙毗邻的机耕道,属于正常的生活通道,孙某采摘蔬菜路过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无法预见围墙倒塌,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抗辩是由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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