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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12·2”晋安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21:45:00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详情如下:

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

一层门厅平面图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是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来源:观八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