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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内容他人能随便用吗?福建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22:34:00    

随着人工智能得到全面推广应用,一个重要的问题随之而来:AI生成的内容他人能不能随便用?4月25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件探索厘清了AI产业数据权益保护边界。法院认为,加工方对其通过AI生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权益,他人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有某公司是有色金属价格行情门户网站“上海有某网”的运营单位,每个交易日会通过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现货金属价格(SMM价格数据,包含铜铝铅锌等数十个品目、1249个现货的金属价格点)。该价格数据是由该公司向市场调研采集并通过自有AI算法得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长某公司、大某公司、欧某公司在其分别或共同经营的网站“长江有某网”、微信小程序、APP上向消费者提供与上述SMM价格数据高度近似或者趋势近似的数据。有某公司认为长某公司、大某公司、欧某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76万元及维权费用21万元。一审法院经比对发现,被告网站发布的101个有色金属价格点与原告发布的价格点数据存在高度相似,两者部分金属品目更新顺序相同,甚至原告出现的个别数据错误,被告也存在。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双方经营模式、服务内容、盈利方式基本相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从数据的性质分析、劳动贡献程度、竞争优势、数据实用性和商业价值等方面看,有某公司将单个的、分散的市场有色金属价格进行搜集、整理、AI汇编并对外有偿公布,使消费者可以查询、获悉历史价格数据及有关态势,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商业决策参考,其享有竞争优势,且应受到相关法律保护。被告未付出创造性劳动,将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数据信息提供给消费者牟利,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行为,更扰乱了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

厦门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综合考量数据形成的投入成本、不正当使用数据的方式和比例、侵权网站经营规模和访问人数、会员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和主观恶意程度、各被告之间的分工等,判令长某公司、大某公司赔偿有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欧某公司对其中的60万元及合理开支3.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厦门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数据合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据统计,2024年,福建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5299件,审结25512件,同比分别上升9.71%、16.20%。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