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农资质量是农业生产的基石,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然而,个别农资经营者为谋取利益,销售不合格化肥,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隐患。4月9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新沂市旭刚农资门市经营质量不合格的化肥案。
2024年4月12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滕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沂市旭刚农资门市销售的“富江山”复合肥料(生产商:湖北宜昌富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和“三方化工”掺混肥料(生产商:山东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5月14日,该局收到山东滕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两款化肥的氯离子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技术要求≤15.0)。其中,“富江山”复合肥料实测值为15.61,“三方化工”掺混肥料实测值达16.20,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当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申请复检。
记者了解到,氯离子会随土壤水上升到地表,水分蒸发,盐分则留在地表,加重土壤的盐害。高氯造成土壤中的盐分含量过高,影响根系正常的吸收水分、养分,尤其是旱地土壤,从而导致烧根、烧苗。此外,氯离子能促进碳水化合物的水解降低含糖量。当化肥中氯离子含量较多时,不利于糖转化为淀粉,块根和块茎的淀粉含量会降低,可能对敏感作物幼苗造成危害。
经查,涉案“富江山”复合肥料系2023年从新沂市农资城购进,共4吨(25袋/吨),进价140元/袋,售价145元/袋;“三方化工”掺混肥料系从业务员高某处购进,共3吨(20袋/吨),进价130元/袋,售价135元/袋。截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检验不合格化肥已全部销售完。经计算,该批次化肥货值金额为22600元,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13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锁定问题产品,从严查处违法行为,释放了农资领域“零容忍”的监管信号。“我局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积极聚焦打击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持续释放执法办案震慑效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潘曾玉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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