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听证权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程序:
首先,确保自己了解听证权利。听证权利通常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如果行政机关告知有听证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必须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会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和理由,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