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第三人”是指在 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存在两个或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且标的物相同时,一方当事人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表明其对该标的物的优先权利,以对抗其他主张相同权利的当事人。具体来说,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相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那么已经办理了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并可以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则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当事人。
以动产抵押为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那么该抵押权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那些在抵押权设立后取得抵押财产的人。
此外,对抗第三人的概念不仅适用于抵押权,还适用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有登记的一方可以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综上所述,对抗第三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表明对标的物的优先权利,以对抗其他主张相同权利的当事人。这一概念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