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这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情形,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
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规定其他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处于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阶段等),用人单位不得立即终止劳动合同,需将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应及时通知劳动者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以避免默认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纠纷。
对于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情况,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并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需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