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被视为弱势群体。
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
申请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离婚不足2年。
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相关规定获得补偿安置的。
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房保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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