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河人社催字〔2025〕4号)
河人社催字〔2025〕4号
广东果将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广东果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文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505,法定代表人:卓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51NQAH6K)于2020年7月31日向我局申领适岗培训补贴,金额4200元,资金已成功划拨。
根据省审计厅《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报告》(粤审社报〔2023〕130号)指出,你公司提交的适岗培训补贴材料中,有1人(涉及金额600元)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领取补贴企业的职工,不符合申领适岗培训补贴的条件。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公示送达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适岗培训补贴决定书》(河人社追字〔2024〕6号),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退还义务。
现依法送达本案《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申领适岗培训补贴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公示送达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适岗培训补贴决定书》(河人社追字〔20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领取的适岗培训补贴金额600元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户名:河源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8116-001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企业)“适岗培训补贴”补贴退款。
经办机构:河源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电话:0762-3386251。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62-3386251。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河人社催字〔2025〕5号)
河人社催字〔2025〕5号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富民工业园B区联体厂房B栋,法定代表人:蒋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51CE6J42)于2020年7月21日向我局申领适岗培训补贴,金额59000元,资金已成功划拨。
根据省审计厅《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报告》(粤审社报〔2023〕130号)指出,你公司提交的适岗培训补贴材料中,有52人(涉及金额52000元)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领取补贴企业的职工;有7人(涉及金额7000元)在其他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在申请补贴的企业参保,不属于领取补贴企业的职工,不符合申领适岗培训补贴的条件。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公示送达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适岗培训补贴决定书》(河人社追字〔2024〕7号),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退还义务。
现依法送达本案《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申领适岗培训补贴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公示送达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适岗培训补贴决定书》(河人社追字〔20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领取的适岗培训补贴金额59000元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户名:河源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8116-001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企业)“适岗培训补贴”补贴退款。
经办机构:河源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电话:0762-3386251。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62-3386251。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河人社催字〔2025〕5号)
河人社催字〔2025〕5号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富民工业园B区联体厂房B栋,法定代表人:蒋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51CE6J42)于2020年7月21日向我局申领适岗培训补贴,金额59000元,资金已成功划拨。
根据省审计厅《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报告》(粤审社报〔2023〕130号)指出,你公司提交的适岗培训补贴材料中,有52人(涉及金额52000元)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领取补贴企业的职工;有7人(涉及金额7000元)在其他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在申请补贴的企业参保,不属于领取补贴企业的职工,不符合申领适岗培训补贴的条件。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公示送达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适岗培训补贴决定书》(河人社追字〔2024〕7号),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退还义务。
现依法送达本案《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申领适岗培训补贴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公示送达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适岗培训补贴决定书》(河人社追字〔20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领取的适岗培训补贴金额59000元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户名:河源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8116-001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企业)“适岗培训补贴”补贴退款。
经办机构:河源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电话:0762-3386251。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62-3386251。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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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