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
萌宠在给人们日常生活中
增添乐趣的同时
“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当狗狗因惊吓路人
并导致他人受伤时
宠物主人是否还要担责?
近日
谷城县人民法院庙滩法庭
就调解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余某驾驶两轮电瓶车前往某街道,其饲养的犬只随后追逐,导致在路边玩滑板车10岁的小毛受到惊吓后摔倒,造成左肩受伤。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协调,毛某被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机构鉴定,小毛系左侧肱骨近端骨折,需要较长时间的营养及护理,经评定:建议受伤之日起护理60日、营养90日。派出所多次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小毛的父亲毛某起诉至谷城法院,请求余某赔偿各项损失13363.39元。
开庭审理
考虑到双方均系当地村民,为了把矛盾化解在“家门口”,庙滩法庭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
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结合相关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余某承认该犬只系其所有、饲养,但犬只没有撞到小毛,同时小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
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了
动物饲养管理的相关法条
向其释法说理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小毛的损害与侵权人余某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
其次,该类纠纷的减责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小毛在路边滑板其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余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处理开展了调解工作。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亦参与此次调解,纾解当事人心结。
经多方劝导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余某赔偿小毛各项损失6000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员的见证下,即时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
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饲养动物的减轻责任或免责事由仅限于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在此
法官提醒您
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
应提高管束意识
犬只在外时
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
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转自:谷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襄阳帮女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