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的举证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求职者需要初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差别对待的行为。
这种差别对待应当是法律所禁止的,缺乏合理性基础。
求职者应提供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将人群按照某一标准重新分割排列,并触发归类效果,对其产生不利后果。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民族等社会出身等因素,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差别、排斥或优惠。
包括职业培训机会、得到就业和一些特定职业的机会,以及就业的待遇和条件。
国际社会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控制有共识,美国有平等就业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处理就业歧视案件。
原告(求职者)需要建立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歧视根据,如公司雇用政策中含有限制年龄等条款,或公司对被保护群体存在歧视性评论等。
被告(用人单位)可以基于职业资格、非歧视性决策理由等提出抗辩。
在听证一个歧视案件时,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抗辩,以确定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请记住,这些信息是基于历史数据和以往的法律实践,具体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