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也称预定期间或预备期间,是指 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就会消灭。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包括: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除斥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举个例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这里的两个月就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除斥期间之所以被称为“除斥”期间,是因为在这个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该权利就会像被“排除”一样而消灭。这与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将因时间的经过而受到限制,但并非消灭。